销售电价及居民用电不做调整
太原晚报讯 昨起,本省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及居民用电均不做调整。
昨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布了本省火力发电企业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在公布的本省电网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中,含有本省近50个火力发电厂和发电机组调整后的含税上网电价标准(山西省阳城电厂一、二期工程向江苏省外送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上网电价是今年以来的第二次调整,且只是对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调整,风力等其他能源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此次上网电价调整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煤价上涨造成火电企业亏损的局面。
此次除西藏、新疆自治区不做调整外,全国各地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幅度每千瓦时在1分钱至2.5分钱之间。江苏、海南、广西等8个省(市、区)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价标准为2.5分钱;山西、河北、辽宁等9个省(市、区)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价标准为2分钱;内蒙古、青海等4个省(市、区)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省物价局将继续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借机提高或变相提高煤炭价格;严格履行签订的订货合同,提高合同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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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历次调整上网电价:2004年1月1日起,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
2005年5月1日起,全国销售电价水平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2分钱,旨在解决2004年6月以来煤炭价格上涨、部分电厂经营亏损以及取消超发电价等对电价的影响;2006年6月30日起,调整华北、南方和西北电网等6大电网的上网电价;
2007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8元和0.297元(不含脱硫加价);2007年10月1日起,上调东北电网内部分电厂的上网和输电价格,以维持电力企业正常运营;
2007年12月,采取分步降价或转让部分发电量指标方式,下调吉林、湖北等八省(区、市)统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2008年7月1日起,全国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上调2.5分钱,本省上网电价上调1.99分钱。
记者: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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